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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碳金融展望》报告提出我国碳金融发展的三个紧要命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1172
       2013年11月26日,在“突破与成长——中国碳市场高峰论坛”上,《2013中国碳金融展望》报告正式发布。
 
  报告全文约4万字,由英大传媒研究院组织研究和发布,是能源传媒与碳金融业界协同创新、跨界合作的成果,旨在用较通俗的解读和较生动的描述,帮助提升认知,消除公众对碳金融的陌生感,从而汇聚更多共识和行动。
 
  报告对国际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描述,尤其关注了2012年以来的最新进展,认为我国节能减排正从计划型调控向市场型调控过渡。报告认为,“建立碳排放的市场化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发现碳资产价格,给企业提供明确的经营指导,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要实现我国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量下降45%的目标,离不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并创造性地对碳金融进行了简明定义:“碳金融是为满足低碳发展需求,利用、优化和创建金融工具进行碳资产配置的活动。”这个定义聚焦了碳金融的三个关键要素:需求、金融工具、碳资产。
 
  报告没有回避业界的一些担忧,比如:碳盘查数据的准确性、相关能力建设、需求贫乏、交易品种少、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等等,也没有回避减排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的难题。但报告乐观地认为,“随着参与者认知的加深,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很多问题可以在发展中解决。相比而言,更值得担忧的是经济社会的某些痼疾在碳金融领域显现,比如产业经济与金融体系不能有效融合,真正的减排行动不能在碳市场中获得激励,反而一些市场成员凭借‘财技’从中获利。”所以,报告强调:发展碳金融是为了满足低碳发展需求,需求来自实体经济,活力绽放于实体经济。
 
  此外,报告还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提出了三个紧要命题。一是如何加快促进“碳资产”的形成,完成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进程。二是如何提升碳市场的配置效率,使其提升流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如何建设碳金融制度和市场基础设施。
 
  作为一份公益性质的研究报告,报告力求提高学术成果的开放共享,并在表述风格上力求简明、清晰、可读。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总经理、英大传媒研究院院长石玉东在解读报告时表示:“感谢以北京大学杨东宁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王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界,感谢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中创碳投公司、气候变化资本集团为代表的实务界,以及和讯网这样的媒体伙伴和我们共同完成了这份公益性质的报告。我们更愿意把这份报告看成一个传播载体,让碳金融更接地气,更多地被人关注,更快地发挥作用。”
 
  据了解,本次论坛印制了报告的摘要版,研究报告的全文于发布当天在英大网、新华网电力频道、和讯网同步上线,并提供免费下载。
 
  附录
 
  部分观点摘录:
 
  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七个试点省市的交易平台之间如何在模式设计上走出地域性局限,实现地区间对接便显得十分重要。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开放区域间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全国其他地区的企业和建筑物业主以“自愿加入”的方式,加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早地了解和熟悉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更早地建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体系。而目前正在设计的湖北省碳交易体系,除了考虑本省碳市场的建设,还希望“试水”碳市场的区域间连接,早在2012年9月时,湖北和广东便有意探索碳排放交易权的省级联动,但是由于两地的经济结构、发展阶段、碳交易中的标准、设定的门槛以及分配配额的方法都有所差异,省际联动一直未能实现。根据国家发改委此前设定的时间表,2013年年底将在试点省市启动碳交易市场,2015年以后建成全国性市场。照此安排,各地环交所的对接便成为大势所趋,就当前情况来看,环交所大多为联动留下了政策接口,要建立全国性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技术积累和专业积淀。
 
  企业是碳交易的重要主体,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运行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国际义务,因此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企业往往无强烈的经济动机参与其中,另外受限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普遍不高,培育市场主体的购买愿望和需求便成为当务之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集聚各类会员,全力构筑以市场化方法推动节能减排运行的新机制,共同打造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领域各类技术、资本及权益交易的完整的产业链。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排放交易实践表明了政策实施中强制执行力的重要性,而立法就是赋予某项政策强制约束力和强化执行力的终极途径。例如中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实践,没有纳入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力就欠缺,容易被其他更强势的政策掩盖。碳金融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辐射范围广、调控机制复杂的交易体系,需要法律给予及时规制和调控,将碳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升至法律,能够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稳定性,明确企业的碳排放管制预期,强化政策的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立法的缺失会增加排放权交易的摩擦,难以应对利益主体间的矛盾纠纷,不利于碳金融向深层次发展。在立法的种类上,不仅排放交易制度要立法,相关的配套和支持政策也要立法,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之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公布,使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法可依。
 
  大家都已日益深刻地认识到,利用节能减排的倒逼机制推动国内产业升级、清洁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战略优选;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释放金融的活力,发挥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则是我国的另一个战略优选。金融即是融金,既然社会已经达成共识,要为一个低碳的未来付出努力,那么成本之一就是大量的、高效的资金的融入,预期收益则是我们可持续的未来。
 
  对此,实体经济部门需要努力探索,金融领域更要发挥跨时配置资产的功能,为节能减排的各种技术商业化、项目实施运营、资产兼并重组等活动,提供流动性支持。这不仅是要素成本的投入,更蕴涵巨大的共赢共享的市场创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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