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推动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根据市场建设情况,适时推动生物质能等各类电源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参与市场后因报价等因素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
存量项目:
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
(1)电量规模:按项目实际上网电量乘以年机制电量比例确定。单个项目年机制电量比例,按其2024年度上网电量扣减当年中长期(含绿电)合同实际结算电量(小于零则按零处理,下同)占当年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新能源项目在机制电量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鼓励新能源项目通过设备更新改造升级(不含增容)等方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2)机制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844元/千瓦时)执行。部分项目已有文件明确其上网电价的,以该上网电价(不含补贴)作为其机制电价。
(3)执行期限:按自投产之日起满20年与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风电36000小时、光伏22000小时)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
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
(1)电量规模: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增加。增量项目机制电量均通过竞价获得,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得高于其年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2025年竞价为85%),后期将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年上网电量按年合理利用小时数计算,风电、光伏年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按1800小时、1100小时确定。已投产的增量新能源项目在参与竞价获得机制电量前,可以参与月度及以下中长期交易,不对项目竞价申报电量上限产生影响。
(2)机制电价:每年组织具备条件的新能源项目自愿参与竞价,竞价分类方式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确定。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上下限。
(3)执行期限:按同类型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
2025年6月1日前尚未投产,但已通过竞争性配置(含配储的6MW以下地面光伏电站)等方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新能源项目,可单独组织竞价,由企业自愿参与。通过单独竞价纳入机制的项目,其相应储能容量不再获得容量补偿收益。
《安徽省增量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明确,竞价电量总规模确定。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电量的总体规模,结合上一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增加。
竞价电量规模分类确定。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分光伏和风电两类或不分类组织竞价,对应设置竞价规模。
2025年6月1日前已通过竞争性配置项目等方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新能源项目可单独组织竞价,企业自愿参与,通过单独竞价纳入机制电价的项目,不再获得相应储能容量补偿收益。
文件提出,提交项目履约保函。资质审核通过的未投产项目应向竞价工作组提交履约保函,其中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按代理未投产项目容量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该类电源年合理利用小时(光伏1100小时、风电1800小时)、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844元/千瓦时)三者乘积的5%,保函自项目申报投产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