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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次数:2625
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提出,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新型储能范围。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电站,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签订调度协议且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做好新型储能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无歧视地向新型储能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做好技术指导,优化并网接入流程,保障新型储能电站安全高效并网。

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充分考虑新型储能特点,加快推进完善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关细则,丰富交易品种,考虑电力供需情况,通过合理扩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等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电站“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电站的市场化商业模式。

加强新型储能并网调度监督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监督与管理,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新型储能政策执行及并网调度情况的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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