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7 09:12
,其业绩以核实结果中通过核实的数据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4.1.3.对于未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核实结果的申请人,为保证其支持文件中既有业绩真实可靠,申请人须提供预审文件规定相关证明材料。
4.1.4.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5相关规定。
4.1.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4.1.6.业绩不认可的有/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