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2 08:00
支付;第二笔转让款7800万元于华网电力2016年、2017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转让款7800万元于华网电力2018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双方于协议签订后的2016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长高集团向21名原股东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2018年4月14日,华网电力出具 2017 年《专项审计报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此后 30 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但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9年3月23日向原告方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余款7184.4万元至今未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