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7-08-02 08:42
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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