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24 12:58
标准,符合接入电网的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电网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制定公布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
第十三条 微电网并网前,应由运营主体按照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市场规则有关要求,与并入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 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由电网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由项目业主建设的,电网企业、项目业主应协商一致。
第四章 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