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 适应新能源发展
日期:2017-07-24 12:58
管服等有关工作。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微电网承诺用户、运营主体情况等,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微电网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予以公示,享有微电网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 并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网并网相关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并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微电网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微电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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