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24 12:58
设运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效益等考核与评估。如不满足本办法中相关要求及行业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不享有微电网相关权利与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微电网运营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交易行为、能源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会同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建立并网争议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三十条 微电网项目退出时,应妥善处置微电网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微电网内用户供电业务的,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