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24 12:58
第十五条 微电网运营主体(或委托专业运营维护机构)负责微电网内调度运行、运维检修管理,源-网-荷电力电量平衡及优化协调运行,以及与外部电网的电力交换。
第十六条 微电网运营主体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微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不低于同类供电区域电网企业的供电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微电网的并网运行和电力交换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必要的运行信息。
第十八条 并入电网的微电网可视为可中断系统,不纳入《电力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