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负责结算”引争议 发改委这样解释
日期:2016-05-20 09:10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对重庆市售电侧改革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于电费结算方式的答复是:请重庆市与电网企业进一步沟通协商,在确保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妥善解决电费结算和发票开具问题。并进一步将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明确了收费开票的具体原则: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第二类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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