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4-01-10 09:41
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二、中央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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