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02 08:13
2025年6月1日前尚未投产,但已通过竞争性配置(含配储的6MW以下地面光伏电站)等方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新能源项目,可单独组织竞价,由企业自愿参与。通过单独竞价纳入机制的项目,其相应储能容量不再获得容量补偿收益。
《安徽省增量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明确,竞价电量总规模确定。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电量的总体规模,结合上一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