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6 09:27
用。
第六十二条【生产矿山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提出验收申请。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权限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