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6 09:27
制指标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地质调查】 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质科学技术水平和地质现象变化情况,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并定期更新调查成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效力】经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基本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作出总量、结构、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