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6 09:27
可、采矿许可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认为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需要评审的,可以委托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并不得向矿业权人收取评审费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重大调整】 勘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