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6 09:27
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消灭:
(一)矿业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
(二)矿业权依法被收回的;
(三)矿业权人放弃矿业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消灭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或者矿业权人灭失无法办理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矿业权不因勘查许可、采矿许可的失效而消灭。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一节地质调查和勘查、开采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质调查职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