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6 09:27
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的义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二)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
(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进行有效保护;
(四)汇交地质资料;
(五)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