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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体制改革主辅、主多利益关系繁杂 “三指定”屡禁不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3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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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电力体制改革主辅、主多利益关系繁杂 “三指定”屡禁不止

2012年上海市发改委下发文件,对上海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解决因地区电源条件不同的费用差异,实现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但新的问题是,“定额收费根据容量收钱,用户申请容量小,电力公司通过内部文件限制用户申请容量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现在,用户只管交钱,工程时间却被延长了。一般工程工期大概一年,原来多花钱,速度能跟上,现在钱花了,送电时间却不确定。有用户外线供电方案设计就四个月时间。”

用户不但难以左右外线工程(输电和配电线路工程),内部工程也很难自由选择。“上海电力公司不允许用户正式受电工程使用箱式变电站,理由是地方推荐规范称箱变适用于临时性用电装置。用户临时用电必须和正式用电一起申请,变电站被要求建在地上,这又是对用户选择权的剥夺。”上述上海电力用户称。

人为设置障碍 制造市场壁垒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通过供电方案限制用户选择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议国家能源局规范供电方案。

原国家电监会在《专项治理监管报告》中提出,供电企业利用办理用电业务的各项便利条件,在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供电企业“三指定”的变通方式多种多样:采取直接或者变相指定的方式要求用户选择关联企业;供电企业授意关联企业提前介入用户业扩报装工作;部分供电企业采取区别对待或者增加审查环节等方式影响用户的选择权。

这些方式包括,在用户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时,以书面要求或口头推荐的方式,限定用户选择关联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违反用户意愿,通过招标或制定相关文件的方式,限定部分设备材料型号和供应单位,限定用户对设备材料或采购途径的选择范围。

如,内蒙古电力呼和浩特供电局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设备,采取推荐等方式让用户选用入围企业的产品。部分用户因自行选择设备而影响了用电报装,在向该单位书面检讨后,才给办理相关手续。

授意关联企业参与用户供电方案制定工作,为其承揽业务提供便利;授意关联企业参与设计审核等报装工作,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未经用户同意,向关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用户报装信息或供电方案,帮助其提前介入和从事用户受电工程。

此外,对非关联设计企业的图纸采取不同审核标准,增加非关联设计企业的设计图纸审查环节,指定关联设计企业审查非关联设计企业的图纸并违规收取费用等;通过向用户提供未明确电源接入点等必要信息的供电方案,为熟悉电网结构的关联设计单位承揽业务提供便利,限制用户对设计单位的选择。

如,广东广州白云供电局在供电方案中不明确电源接入点的详细信息,仅以某开关房或以某线路表示,客观造成只有熟悉电网结构且能取得电网系统资料的关联设计单位取得承揽业务的优势。

 

 
关键词: 电力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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