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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审批权下放 谨防“4.95”现象重演(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8  来源:电力系统装备  浏览次数: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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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能源审批权下放 谨防“4.95”现象重演

同以风电为例,新能源因前几年较为火爆,再加之国家给予了相应的扶持,而被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于是人们看到,在后来的发展中,地方政府或要求投资者必须使用本地生产的风机设备,或需在当地建设相关生产基地。而作为弱势一方的投资者,为顺利拿到路条不得不照此执行,这成为国内风电设备行业此后产能过剩的一大重要原因。

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认为,审批权下放后,需要高度关注中央与地方之间规划统筹和协调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又回到2011年以前那种混乱和无序建设的状态。

因此,综合来说,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后,如何约束地方的投资冲动和行为,是一个问题。目前正值地方政府财力不济,加之地方政府多不如中央政府规范,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大上项目,并在过程中引起群体冲突。因此,有效规避这一问题,成为检验审批权下放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审批权一放了之”?

审批权下放,从操作层来说将会较为复杂,比如:具体涉及到哪些权力?又将会下放到哪个层级?补贴由谁来发放?若导致类似风电行业的问题再次出现,责任将由谁承担?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的特殊利益关系和发展导向,下放审批权给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达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存在疑问的。审批权收与放的意义远非想象中那么大。

在中国的现实大多是,政策一经宣布,各方哗然而上,而事实上,相关配套与落地政策还尚未出台,盲目投资亦常令投资者扑空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认为:改革并不等同于放权,审批权下放不等同于随便放手。现在包括能源在内的很多领域,在地方竞相上马、出现投资过度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放权的做法并不合适。解决这一问题重点在于加强规划和控制。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王元京建议,比如影响企业直接决策的审批权就要取消,避免过碎、过细,阻碍经济活力。另一方面,涉及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项目,虽然不用集中由中央来批,但是要由法律法规逐渐代替行政,用各级部门执法的方式来实现。此外,该批的事项还应逐步公示,促进审批的透明化、标准化、公开性。

与上述两位审批权部分下放的观点不同,林伯强则提出可完全取消行政审批权,建立审核准入制,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高准入的门槛,抑制产能过剩。在他看来,在行政审批下,有渠道资源的企业往往具有优势。而在审核准入制下,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竞争优势的企业将具有优势,符合市场的优胜劣汰原则,同时又可避免行政审批下滋生的寻租现象。不过他同时强调,对于新能源产业而言,由于前期发展投入较大,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与财政补贴,同时建立公正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此来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因此,就目前来说,审批权下放还须包括价格改革、利率市场化、行政效率提升、法制更加完善在内的一系列改革。同时要加强监管,建立起一系列配套的约束机制。说到底,无论出发点多么完美的政策,人们看到的终究是执行。

 
关键词: 能源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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