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 一人被当场电击死亡-市场资讯-市场动态-变压器市场网
| 手机版       您好,欢迎来到变压器市场网!平台已覆盖越南、泰国、柬埔寨、缅甸等东南亚,印度、南非、俄罗斯、加拿大等海外区域。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动态 » 市场资讯 » 正文
分享到:

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 一人被当场电击死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6  浏览次数:355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合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书显示,黄某某当年与他人结伙三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一名同伙被当场电击死亡。

时间回到2008年3月17日晚,黄某某受王某强(已死亡)邀集,伙同李某1、李某2驾车至庐江县庐城镇迎松村孙墩村民组附近,将一台正在使用的80KVA的变压器铜芯盗走。三天后,黄某某受王某强邀集,伙同李某1乘车至巢湖市中捍镇刘杨村合裕公路南侧田埂处,将一台正在使用的80KVA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后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两起案件被盗窃的变压器分别价值为11900元、14450元。

2008年3月26日晚,黄某某受王某强邀集,又伙同李某1乘车至庐江县庐城镇罗埠村小畈村民组。王某强在盗窃该村民组正在使用的10KVB变压器时,被当场电击死亡,黄某某与李某1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1、李某2均已落网获刑,但黄某某一直潜逃在外。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黄某某在云南省鲁甸县落网。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已经着手实行第三起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黄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对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 市场动态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市场动态
推荐市场动态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