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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注册及发行人民币50亿元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公告
[打印]添加时间:2018-11-28 有效期:2018-11-28 至 2018-12-31 浏览次数:65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发行人民币50亿元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保障公司运营及产业布局资 金需要,公司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注册发行 人民币50亿元的优质主体企业债券。本次注册及发行事宜已经公司2018年第十 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企业债券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 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优质主体企 业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一、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债券票面金额 本次拟发行的优质主体企业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采 取公开发行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期发行。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具体发行规模、 发行方式、发行期次及相关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国 家发改委行政许可批复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债券品种和期限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续期债基础期 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 种,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可续期。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具体品种、债券期 限等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国家发改委行政许可批 复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3、债券利率及支付方式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债券利率及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国家发改委行政许可批复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以及 市场情况等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 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其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输变电高端制造业、制造服务业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域的项目。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国家发改委行政许可批复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求 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5、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本。 6、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是否涉及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 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国家发改委行政许可批复范围 内,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7、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包含的可续期品种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 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可续期品种)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 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次付息日支付, 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8、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包含的可续期品种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 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 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除外)。 本次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公司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 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除外)。 9、担保方式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无担保。 10、偿债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存续期间内, 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时,将制定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债 券持有人利益。 11、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采用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 式承销,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次债券在银 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相关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24个月。 若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债券的发行 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 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 成有关本次债券的发行或有关部分的发行。 14、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从维护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全部事项。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债券具体发行方案, 以及修改、调整发行条款;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 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交易流通及上市等有关事宜,签署必要的协议及法律文 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实际情况,制作、修改、 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并按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如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优质主体企业债券政策发生变化 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对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聘 请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审计服务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以及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依据监 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情况,对与本次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的有 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优质主体企业债券 的发行工作。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新先生及总会计师白云罡 先生为本次债券发行的授权人士。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二、审批程序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行政许可批复后方 可实施。 |